問題:營改增企業(yè)提供咨詢服務的銷售額除了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體現(xiàn),是否需要在主表的第3欄“應稅勞務銷售額”中體現(xiàn)?
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填寫說明第1欄“(一)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包含: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guī)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和價外費用的銷售額;外貿企業(yè)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銷售額;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后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調整的銷售額。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稅服務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第3欄“應稅勞務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因此,營改增的企業(yè)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應該填寫在主表的第1欄“(一)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中,不應將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填寫在第3欄“應稅勞務銷售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