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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一家化工企業(yè)在2013年12月向某研究所購買了一項非專利技術,支付價款15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增值稅進項稅額9萬元。該項非專利技術既用于生產應稅產品,又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日前,該企業(yè)辦稅員小張咨詢企業(y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發(fā)布日期:2014-5-22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該公司購入的既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又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非專利技術,不屬于上述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內。因此,其進項稅額可全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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