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應在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相關信息,該發(fā)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為把這項措施落實到位,方便車船稅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向納稅人宣傳介紹《公告》內容。要求保險機構在其經(jīng)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公告》的內容。
二、為滿足納稅人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需要,稅務機關應制作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告知書,列明換開車船稅完稅憑證的時間、地點、需要提供的資料和具體辦理流程等內容,在保險機構經(jīng)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或將告知書交給要求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納稅人。
三、進一步抓好首問責任的落實,向納稅人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精準解答納稅人疑問,避免納稅人多頭跑、多次跑。
四、加大對稅務干部和保險機構相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使其熟知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業(yè)務,對納稅人進行正確有效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6年8月24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