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fā)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fā)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fā),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