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消費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tài)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征收消費稅:
(一)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guī)定的,按相應的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二)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產品,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yè)標準的相應規(guī)定(包括產品的名稱、質量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二、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yè)標準的相應規(guī)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三、工業(yè)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1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