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車輛購置稅納稅以及公安交管部門車輛登記業(yè)務便利化,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決定于2018年11月1日起在浙江?。ê瑢幉ㄊ校?、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試點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登記業(yè)務。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購稅法》),《車購稅法》明確將車購稅完稅或免稅電子信息代替了紙質車購稅完稅證明,《車購稅法》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為使車購稅法順利實施,總局、公安部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的試點地區(qū)范圍擴大到全國,同時決定在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車購稅法》的規(guī)定,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本次試點的核心內容:
一是在試點期間內,試點地區(qū)的納稅人新辦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發(fā)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是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在試點期間辦理需重新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相關業(yè)務,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三是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xù);
四是對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在試點期間既可以憑借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也可以憑借車輛購置稅完稅電子信息直接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
五是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新辦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在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業(yè)務時,不再需要提供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副本;
六是規(guī)定自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后,納稅人如需要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可以選擇辦稅服務廳或者電子稅務局等稅務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為明確試點和全面實施的各項要求,特此發(fā)布公告。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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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429542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