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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解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十七大首次在黨代會報告中寫入“廉租房制度”,在重點關注教育、醫(yī)療問題的同時,也強調住房保障,體現(xiàn)了黨和政府對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的關心,更體現(xiàn)了對民生的關注和對民意的尊重。
          12月1日,新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將正式實施,這是為促進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由建設部、國家發(fā)改委、監(jiān)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統(tǒng)計局等九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
          新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有哪些特點?究竟新在哪里?
          覆蓋范圍擴大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據(jù)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仍有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占城鎮(zhèn)家庭總戶數(shù)的5.5%.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國656個城市中,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辦法》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住房建設規(guī)劃。
          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同時提出,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fā)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現(xiàn)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該家庭現(xiàn)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有條件的地區(qū),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多渠道增加資金和房源
          據(jù)了解,2007年全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但要將廉租住房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每年的資金需求量很大。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了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用地方面,《辦法》明確規(guī)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yōu)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對新建廉租住房,《辦法》提出,其規(guī)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yè)的便利。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jīng)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保障公平物盡其用
          為保證廉租住房真正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法》規(guī)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將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jīng)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訴。
          同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tài)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將實行輪候制。但對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將優(yōu)先安排發(fā)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而實物配租將優(yōu)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因此,《辦法》規(guī)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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