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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的解讀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財稅〔2014〕53號),稅務總局修訂了《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現(xiàn)將《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背景
           今年7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財稅〔2014〕53號),擴大了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試點。具體是:(1)將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啟運口岸擴大到南京市龍?zhí)陡鄣?個口岸;(2)將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運輸工具擴大到全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運輸工具。
           為貫徹落實財稅〔2014〕53號文件內容,做好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工作,稅務總局對2012年制定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對《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增加了運輸企業(yè)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會同當?shù)刎斦?、海關等部門,認定符合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yè)和運輸工具名單并上報稅務總局的內容。稅務總局將匯總各地上報的名單,定期發(fā)布。
           適用啟運港退(免)稅的申報、審核辦法均與稅務總局2012年制定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規(guī)定一致,未作修訂。
           三、執(zhí)行日期
           《管理辦法》自2014年9月1日開始執(zhí)行。執(zhí)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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