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第七條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因此,混業(yè)經(jīng)營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只要有一項(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提供應稅服務)達到認定標準,就應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