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新《稅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新《稅則》的主要內容,海關總署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采訪。
問:新《稅則》主要作了哪些調整?對進出口企業(yè)有何影響?
答:與2006年《稅則》相比,新《稅則》調整共涉及1600個本國八位稅號的變化,占全部8位稅號的20%以上,主要涉及機電產品、化工產品、紡織品、木制品、賤金屬及合金等五大類,是近十年來我國進出口稅則最大的一次調整。
新《稅則》對跨年度使用的加工貿易手冊、減免稅證明、許可證的通關等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問:新《稅則》實施后稅率會發(fā)生哪些變化?
答:在進口關稅方面,主要會發(fā)生以下變化:
一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降低“進口稅則”中聚乙烯等44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xù)實行海關核查管理;對小麥等8類45個稅目的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zhí)行1%的稅率,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行6%-40%滑準稅;對感光材料等55種商品實行從量稅、復合稅。
二是對棉花采摘機等部分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
三是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qū)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yōu)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qū)實施協定稅率。對原產于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老撾的部分商品實行“亞太貿易協定”協定稅率;對原產于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老撾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協定稅率;對原產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稅率;對原產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qū)“早期收獲”協定稅率;對原產于中國香港的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產品實施零關稅;對原產于中國澳門的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產品實施零關稅。
四是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qū)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yōu)惠協定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實施特惠稅率。對原產于老撾、柬埔寨、緬甸和孟加拉的部分產品實施特惠稅率;對原產于安哥拉、貝寧、布隆迪等28個非洲最不發(fā)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對原產于也門、馬爾代夫、薩摩亞獨立國、瓦努阿圖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等5個最不發(fā)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
在出口關稅方面,對鋼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其中,對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尿素征收季節(jié)性暫定稅率。
問:海關如何解決企業(yè)通關上遇到的問題?
答:一是海關總署成立應急工作組并制定針對跨年度加工貿易手冊、減免稅證明、貿易管制許可證等貨物通關的應急預案,隨時解決全國海關在通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是海關總署關稅司及相關機構設立咨詢熱線電話。有關電話為:海關總署關稅司010-65194784,天津規(guī)類分中心022-65205959,大連規(guī)類分中心0411-82515585,上海規(guī)類分中心021-68890415,廣州規(guī)類分中心020-81102450。
三是各直屬海關成立應急專家小組并建立應急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關區(qū)內通關及執(zhí)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在主要業(yè)務現場設立咨詢崗位,及時解答進出口企業(yè)通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是及時對通關系統的技術參數進行維護,確保通關系統正常運行。
文件鏈接:
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75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