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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就調整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問題答記者問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就調整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問題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了調整。文件出臺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總體上此政策降低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受到社會歡迎,但對獎金征稅具體計算方法,公眾尚不太理解。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請他就該政策的有關問題為大家答疑解惑。
          問: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政策受到納稅人的廣泛歡迎,請問這項政策出臺的初衷是什么?
          答: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這就產生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由于沒有考慮獎金的所屬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有失公平。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把獎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發(fā)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些單位的年度考核,不利于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由于只規(guī)定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但未限定政策適用的次數,部分單位多次發(fā)放獎金,多次適用政策,導致不同單位之間稅負的不公平,產生了稅收漏洞,使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的政策難以準確落實到位。為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實現(xiàn)稅收工作聚財為國、執(zhí)法為民的宗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一次性獎金征稅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問:哪些收入可以作為一次性獎金,適用新的方法?是否有時間和次數要求?
          答: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都可以適用《通知》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納稅。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新的辦法,納稅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論其屬于哪一個年度的獎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辦法計算納稅。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對于全年考核,分次發(fā)放獎金的,該計稅辦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問:現(xiàn)在,社會上對如何按照新辦法進行具體計算,尚有歧見,您能否舉例說明一下。這樣設計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按照新的辦法,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納稅人當月取得工資收入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也就是說,如果當月工資高于800元,就直接將獎金除以12后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低于800元,就將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當月工資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如:一個人某月取得獎金14400元,當月工資為700元。費用扣除額800元與工資的差額為100元(800-700),獎金減去這個差額后的余額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對照稅率表,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額=[14400-(800-700)]×10%-25,應納稅額為1405元。
          如果該納稅人當月工資為9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額除以12,余額為1200,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額=14400×10%-25,全年獎金應納稅額為1415元;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900-800)×5%-0=5 元;最后,該納稅人合計應納稅額=1415+5=1420元。
          之所以采取上述計算方法,主要是考慮在不違背稅法按月征稅和便于計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則的前提下,結合企業(yè)薪酬發(fā)放的實際,通過降低適用稅率,適當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

          問:按照新辦法,納稅人能夠得到多少實惠?
          答:應該說,這一政策的出臺,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我們不妨仍然舉例說明:假如一個人某月取得一次性獎金12000元,當月工資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規(guī)定,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因為當月工資超過了800元,在計算該獎金的應繳稅款時,不再扣除費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應納稅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計算,獎金額除以12,其商數為1000,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款=12000×10%-25=1175元。兩種不同方法計算出來的稅款相差850元。顯而易見,新辦法降低了納稅人42%的稅收負擔。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那種認為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余額低于法定的費用扣除額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經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更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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