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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稅[2011]78號 – 關于經(jīng)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經(jīng)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7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qū)、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chǎn)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zhí)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房產(chǎn)稅、印花稅和營業(yè)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后應納的房產(chǎn)稅、印花稅和營業(yè)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jīng)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到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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