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交通廳(局、委),西藏、寧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各直屬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貫徹落實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在稅務系統(tǒng)和交通運輸部門原來已建立的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機制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研究,現就進一步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
對船舶征收車船稅,有利于加強船舶管理,促進水上運輸和相關行業(yè)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fā)展。我國船舶數量多、分布面廣、流動性大,船舶車船稅征管較為困難。稅務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提高認識、加強配合,共同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
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應主動爭取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支持;海事管理機構要發(fā)揮船舶監(jiān)督管理優(yōu)勢,通過向稅務機關提供船舶信息、接受委托代征和協(xié)助把關等方式,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對此次車船稅法新單列稅目的游艇,應根據其計稅依據和稅額標準的變化,及時掌握相關信息資料,扎實做好征管基礎工作。
二、創(chuàng)造條件,健全機制,開展好船舶車船稅代征工作
為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提高船舶車船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凡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理的應稅船舶,其車船稅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委托當地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代征。稅務機關要主動溝通聯系,與海事管理機構協(xié)商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具體事宜;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當地稅務機關,共同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委托代征工作。
對于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理的船舶,原則上也應實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確有困難的地區(qū),可先采取協(xié)助把關的方式,并創(chuàng)造條件盡快實行委托代征。
稅務機關應主動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協(xié)商,共同推進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實施工作,切實做好車船稅稅收政策服務和征管業(yè)務指導工作,積極創(chuàng)新征管模式,建立有效的控管機制。實行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地區(qū)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機制。稅務機關應當與海事管理機構簽訂委托代征協(xié)議,明確代征單位的代征范圍和內容、代征稅款的解繳方式和具體期限、代征手續(xù)費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換和協(xié)作配合方式等方面的內容,明確各方職責,規(guī)范代征行為。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舶監(jiān)管過程中,加強對船舶車船稅繳納情況的查驗,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稅務機關。
三、依托信息手段,搭建暢通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稅務機關應充分依托信息技術手段,與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溝通協(xié)調機制,搭建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實行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地區(qū)要定期交換船舶的登記信息和納稅信息,建立船舶車船稅的稅源數據庫,加強船舶車船稅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確保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工作順利進行。
四、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