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子公司借用集團資質(zhì)的問題,“營改增”后,子公司借用集團公司中標,如果只設一套集團的賬,該子公司項目部的收入、成本以集團名義核算,發(fā)票的取得以集團公司為購貨方,賬務處理無法在子公司反映。收入和利潤無法匯總到子公司。
借用外單位資質(zhì)承攬項目,營改增后,只能以出借方名義進行核算,賬務處理無法在借用單位公司反映。收入和利潤無法匯總到公司。并且“營改增”后管理風險加大,進項稅取得不充分,會導致稅負提高,利潤減少,資金緊張,掛靠剔除管理費后很難盈利,因此借用是不劃算的。
對外出借用資質(zhì)的影響。對外單位出借資質(zhì),不僅違反了建筑法關于建筑施工企業(yè)不得出借資質(zhì)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有關規(guī)定。而且借用單位必須以出借單位的名義核算賬目和繳納增值稅,而對出借單位來說無法控制這些交易的真實性,給自身帶來很大法律和稅收風險。